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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519-例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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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正常工時(第36條第1項)、2週變形工時(第36條第2項第1款)、8週變形工時(第36條第2項第2款)者,除應符合「7休1」(每7日中至少應有1日例假)規定外,依同法施行細則第22-3條規定,亦不得使勞工連續工作逾6日

另若依同法第36條第4項及第5項規定調整者(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時間特殊、地點特殊、性質特殊狀況特殊)→勞動部指定行業→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30人以上報當地備查),例假始得於每7日週期內妥適安排,得使勞工連續工作逾6日,惟至多仍不得連續工作超過12日。

 

二、4週變形工時(第36條第2項第3款)者,可不受上開限制,應符合「14休2」(每2週內至少應有2日例假)規定,亦提醒宜勿使勞工連續工作逾12日

 

三、哪兒可得知,本身行業別得適用何種變形工時呢?可見

2週變形工時https://www.mol.gov.tw/1607/28690/2282/2284/2292/7230/

8週變形工時https://www.mol.gov.tw/1607/28690/2282/2284/2292/7229/

4週變形工時https://www.mol.gov.tw/1607/28690/2282/2284/2292/7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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