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ep 17 Wed 2025 02:09
【勞基法攻略–工資學堂】9堂線上直播
- Oct 12 Sun 2025 16:28
簽「自然人承攬」要非常小心!

若雙方為承攬關係時,企業即不受勞動法令之規定,即無工資、工時、加保等強制規定;故...
Q1:企業與自然人成立「承攬關係」容易嗎?
A1:非常不容易!舉證責任都在企業。要小心、要謹慎。能避免則盡量避免。
Q2:我契約上寫「承攬契約」,雙方就屬「承攬關係」了嗎?
- Oct 06 Mon 2025 14:58
中秋佳節,月圓人團圓

月圓人團圓,花好月正圓
玄兔送福,事業曜升!柏欽老師誠心祝勞資夥伴們~中秋節快樂!
#黃柏欽老師 #玄曜管理顧問 #專注勞資領域
🎯黃柏欽老師・專注勞資領域 ∣ 勞資爭議・無往不利
- Oct 05 Sun 2025 12:08
勞動部官方訊息:114年「中秋節」及「國慶日」為法定休假日,雇主應依法給假並給薪

- Sep 28 Sun 2025 12:57
感謝各位於9/28教師節給柏欽老師的祝福
- Sep 14 Sun 2025 18:09
因應《育嬰留停照顧彈性化》修法預告1
- Sep 12 Fri 2025 13:02
因57元資遣費,苦吞30萬罰款

報出來了,企業未給57元資遣費,苦吞30萬罰款!
「第一天員工訓練結束後,未中籤的員工表明要騎摩托車送貨,公司以安全疑慮為由協調未果,決定資遣該員工,並承諾支付1天薪資與57元資遣費,最後資遣費未在30天內給付,該員工在被資遣的第31天投訴縣府。」
這新聞在人資界竄紅,但這不是新法規,被罰30萬元的小企業早不計其數,只是一直沒被報導出來。
- Sep 08 Mon 2025 13:16
「預告工資」勞基法第16條

企業欲資遣勞工,若未依規定事先預告勞工時,應給付「預告工資」,那「預告工資」給付標準是?
※預告期間工資之給付標準,為「應預告期間之日數乘以一日工資」;其為計月者,該一日工資為契約終止前最近一個月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除以30所得之金額。但該金額低於平均工資者,以平均工資計給。
★ 範例:雇主欲於4/21終止契約時,勞工年資已2年2個月,應於20日前預告之:
若勞工最近一個月(3月)正常工時所得之工資為30,000元時,其一日工資為30,000元÷30=1,000元/日;但若前6個月內之平均工資為1,100元/日時,因取高者(1,100元/日)計;可參照勞動部109年10月29日勞動關2字第1090128292A號令(下圖)。
- Sep 03 Wed 2025 11:54
「資遣通報」就服法第33條
- Aug 30 Sat 2025 15:02
「預告期間」勞基法第16條

企業欲資遣勞工,HR知道需事先預告勞工,但「預告期間」應該如何計算才合法?
★ 範例:若勞工年資已2年2個月,那雇主應於20日前預告之。
假設4/1才通知勞工(因通知當日4/1不計,因可能08:00通知,也可能22:00才通知),故以通知之次日4/2起算第1日,依曆計算(不分平日or假日,就連續計算)20日,第20日為4/21,則4/21可為契約終止日(最後在職日、關係存續的最後一日,當日退保、工資結算)。
故雇主欲於4/21與勞工終止契約,則至遲應於4/1通知該勞工,而雙方關係將至4/21當日為止,工資與年資都結算至4/21、也將於當日退保。可參照勞動部109年10月29日勞動關2字第1090128292A號令(下圖)。
- Jul 01 Tue 2025 22:51
暑期打工有保障,勞動權益不打折 暨113年度工讀生與部分工時勞動條件專案勞檢結果公開(勞動部官網)




資料來源:勞動部官網:https://www.mol.gov.tw/1607/1632/1633/81086/post
更新日期:2025-07-01
隨著學期結束暑假來臨,許多在學學子會選擇加入暑期工讀行列,透過打工方式提前體驗瞭解職場生活。為守護青少年朋友勞動權益,勞動部公佈違法事業單位名稱及樣態,也提醒相關申訴機制,均與一般勞工享有相同的權益,勞動法令的保障不會打折。此外,勞動部規劃「114年工讀生與部分工時勞工勞動條件專案檢查」,預計執行至少1,800場以上,將優先選列前一年度查有違法之事業單位,以及大專院校暨校區周邊經常僱用學生族群之事業單位、大型或連鎖業者之直營據點與建教合作機構、產學合作機構為優先選列對象。
勞動部表示,依113年專案執行結果統計,全國實施1,800場中,計有448場查有違法,違法率24.89%,合計罰鍰約1,282萬元。其中違反勞動基準法規定主要以「未依法給付休息日出勤工資」133件、「國定假日出勤工資未加倍發給」113件及「使勞工連續出勤逾6日」109件為最多。
- Jun 13 Fri 2025 21:06
已修正「114年政府辦公日曆表」及核定「115年政府辦公日曆表」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於114年6月13日公布:
🔔重點:
一、「114年政府辦公日曆表」:已修正後公布,教師節於次一日9月29日(星期一)補假;臺灣光復暨金門古寧頭大捷紀念日於前一日10月24日(星期五)補假,附表2。
二、「115年政府辦公日曆表」:已核定公布,附表4。
- May 10 Sat 2025 23:16
立法院於5/9三讀通過「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

玄曜NEWS【立院三讀增「4+1」國定假日】
🔔重點:立法院於5/9三讀通過「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增訂小年夜(農曆除夕前一日)、孔子誕辰紀念日(9/28)、臺灣光復暨金門古寧頭大捷紀念日(10/25)及行憲紀念日(12/25)4個放假日,並統一勞動節(5/1)為全國放假,並自總統公布日施行(尚未公布)。
🔔新聞:https://www.cna.com.tw/news/aipl/202505090126.aspx
🔔提醒:待總統公布後,今年114年下半年將增加9/28教師節、10/25臺灣光復暨金門古寧頭大捷紀念日及12/25行憲紀念日等3個放假日,請盡早注意與因應。
- May 06 Tue 2025 14:01
【勞基法攻略-職災學堂】9堂線上直播
- May 01 Thu 2025 23:19
職安更全面 霸凌零容忍 職業安全衛生法修正草案送行政院審查








建構安全健康之勞動環境係我國國家永續發展目標之一,勞動部秉持「讓人人享有安全衛生的工作環境」之願景,積極推動各項職場防災措施,我國職業災害已呈現下降趨勢,因應國際發展趨勢及國內產業現況,為進一步降低職業災害及提升友善職場環境,勞動部提出職業安全衛生法修正草案,包括強化源頭防災、加強承攬管理、完善職場霸凌防治、提高罰鍰上限額度等重點內容,並已送行政院審查,期使我國職場安全衛生邁入新的里程碑。
分析我國職業災害發生原因,營造工程職災占比最高,而工程業主獲取最大利潤,投資工安成本卻過低,且其中層層轉包交付承攬,責任不明,風險由下包廠商及勞工承擔,故本次修法重點從源頭要求一定規模以上之工程業主於交付規劃、設計及施工時,應先分析潛在危害,採取預防作為及編列安衛費用,如果業主將工程分別交付不同專業廠商施作,須指定其中一廠商負統合管理責任,而各級承攬人均應配合辦理承攬管理防災措施。
近期社會關注職場霸凌議題,經參考各國法制並綜合各界多數專家及團體代表意見,於本次修法特別增訂職場霸凌防治專章,除明確職場霸凌定義、要求事業單位訂定防治措施,當雇主知悉勞工遭受職場霸凌時,則須立即採取有效適當措施外,並規範明確之通報、內外部申訴、調查、協調、申復處理及申訴人保護等規定,並與考試院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就政府機關公務人員部分調和相關程序規範,確保每一位工作者都能有所保障。
另外,參考消防法及工廠管理輔導法等法律,提高罰鍰上限額度,且經裁罰者均應公布單位名稱、負責人姓名、罰鍰金額、職業災害發生日期、地點及罹災人數,以強化公眾監督,督促事業單位落實職場防災責任。
- Feb 18 Tue 2025 23:05
【勞基法攻略-工時學堂】9堂線上直播
- May 06 Mon 2024 12:12
【勞基法攻略-職災學堂】9堂線上直播,請把握+分享

1.黃柏欽顧問將以⾏政機關+民事法院的⾓度,讓HR瞭解企業遇到職災時,應如何因應及處理;更以勞動檢查的視⾓,為條文帶入實際案例,絕不僅法條解釋。
2.黃柏欽顧問親⾃編撰之「職業災害寶典」講義(法令、細則、函釋、勞檢案例),絕對值得!
- Mar 28 Thu 2024 11:34
勞基法第3條之「廟公為何也適用勞基法」

照片來源 三立新聞網 https://reurl.cc/eLeLGb
甲乙雙方是否屬勞雇關係(是否為勞動契約?適用勞基法?),不以是否為營利單位為判斷,而應以「行業別的適用與否」及「雙方從屬性的高低程度」來論定,缺一不可;而非以一般自我通念而論。
套到新聞實例:廟公是否適用勞基法?廟公與廟宇是否為勞雇關係,要看二要件:
一、「行業別的適用與否」:依勞基法第3條及其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
- Mar 17 Sun 2024 22:22
勞基法第19條之「服務證明書」

「我做到月底要離職,請公司給我『服務證明書』」,這是一句人資最常面對的一句話;夥伴可知,若我們人資沒發給離職勞工「服務證明書」時,可是會造成公司違法,而被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不可不慎!
何謂服務證明書?
服務證明書係用以證明勞工於前事業單位之工作經驗及職位待遇等事項,事業單位如欲聘僱新進員工時,亦常要求提出前工作事業單位所發給之服務證明書,是原事業單位所發給之服務證明書,對勞工權益影響頗鉅。
雇主可拒絕不給嗎?
- Mar 04 Mon 2024 21:23
若「遺屬拒絕受領」職災補償,雇主會違法被罰嗎?應如何處理?

案例:雇主經營工程業,所僱勞工林員於112年2月25日在事發地之A梀F區從事屋頂復原作業時,自離地高度約14公尺屋頂跌落地面,經救護車送往○○綜合醫院大甲院區急救,於同日15時45分許發生死亡之職業災害。案經勞動檢查處112年2月26日及3月2日對雇主實施勞動檢查,發現雇主未依規定給付林員之遺屬5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及40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共計新臺幣(以下同)213萬3,000元整(4萬7,400元*45個月),雇主僅給付29萬元之喪葬費,違反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4款規定。
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4款規定:「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下列規定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四、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雇主除給與5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外,並應一次給與其遺屬40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33條規定:「雇主依本法第59條第4款給與勞工之喪葬費應於死亡後3日內,死亡補償應於死亡後15日內給付。」
1、雇主解釋意旨:勞工林員未婚,僅兄弟姐姊妹林○等4人,雇主於112年3月3日已支付喪葬費29萬元予林○收受,另於112年6月19日在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時,已同意給予45個月之勞保喪葬、死亡給付及喪葬費等合計300萬元,已超過依法應給付之補償金,林員之兄弟姊妹竟予拒絕,致使調解不成立。雇主亟願依法給予補償金,僅因遺屬拒絕受領,致迄今未能給付等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