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處:#勞基法攻略-黃柏欽,FB粉絲專頁:reurl.cc/ObVKVR
國曆跨年剛過,農曆年將至,又到諮詢「#年終獎金」高峰的時刻。
甲勞工問:「這次老闆 #不發年終獎金,有違反勞基法嗎?」
乙勞工問:「我找到新工作,#農曆年前要離職,可以跟老闆要年終獎金嗎?」
丙勞工問:「我今年1/1開始 #育嬰留停 半年,除夕時我還在留停中,我拿的到年終獎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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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常俗稱的 #年終獎金,可能是因我國民間習俗,於農曆年前,無論盈虧均發放,用以獎勵、慰勉員工終年工作辛勞的一筆獎金,屬恩惠福利,法律上並無強制雇主一定要給、給多少、或發放的條件;但雙方若已 #事先約定 年終獎金的發放要件、標準及方式,那就還是應依約履行喔!
另外,我們亟需瞭解的,其實是 #勞基法第29條的獎金,因為它就有 #強制性 了,只要 #符合三個要件(見下圖),勞工就取得權利,不論發放時在職與否,雇主都應該發給。
最後,提醒一下 #育嬰留停,
按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1條第2項規定,在保障受僱者於行使育嬰留停時,其原有權益不因而受減損,故請雇主仍按勞工出勤狀況依比例發給 #年終獎金,以落實性別工作平等法之立法精神。
至於 #勞基法第29條的獎金,若育嬰留停前 #已符合三要件,那縱使發放時已在育嬰留停中,雇主仍應發給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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