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企業欲資遣勞工,HR知道需事先通報政府機關:
對象:當地主管機關+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以下簡稱政府機關)
期限:原則「離職之10日前」、例外「離職之日起3日內」
★ 範例:若勞工年資已6個月,那雇主應於10日前列冊通報政府機關。
假設9/3通報政府機關(通報當日9/3可計),故以通報之當日9/3起算第1日,依曆計算(不分平日or假日,就連續計算)10日,第10日為9/12,則9/12為離職生效日(當日起雙方不再有關係。非契約終止日)。前一日9/11則為契約終止日。
故雇主欲於9/11與勞工終止契約,則至遲應於9/3通報政府機關,若9/3適逢假日,至遲得以次日9/4辦理通報。可參照勞動部101年02月21日勞職業字第1010503133號函(可見下圖)。
另外,9/11俗稱契約終止日,而9/12俗稱離職生效日。二者不同!
● 就業服務法第33條第1項:
雇主資遣員工時,應於員工離職之10日前,將被資遣員工之姓名、性別、年齡、住址、電話、擔任工作、資遣事由及需否就業輔導等事項,列冊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但其資遣係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情事所致者,應自被資遣員工離職之日起三日內為之。
🎯黃柏欽老師・專注勞資領域 ∣ 勞資爭議・無往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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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新北市勞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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