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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欲資遣勞工,HR知道需事先通報政府機關

對象:當地主管機關+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以下簡稱政府機關)

期限:原則「離職之10日前」、例外「離職之日起3日內」

 

★ 範例:若勞工年資已6個月,那雇主應於10日前列冊通報政府機關。

假設9/3通報政府機關(通報當日9/3可計),故通報之當日9/3起算第1日,依曆計算(不分平日or假日,就連續計算)10日,第10日為9/12,則9/12離職生效日當日起雙方不再有關係。契約終止日。前一日9/11則為契約終止日

故雇主欲於9/11與勞工終止契約,則至遲應於9/3通報政府機關,若9/3適逢假日,至遲得以次日9/4辦理通報。可參照勞動部101年02月21日勞職業字第1010503133號函(可見下圖)。

另外,9/11俗稱契約終止日,而9/12俗稱離職生效日。二者不同!

 

● 就業服務法第33條第1項:

雇主資遣員工時,應於員工離職之10日前,將被資遣員工之姓名、性別、年齡、住址、電話、擔任工作、資遣事由及需否就業輔導等事項,列冊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但其資遣係因天災、事變其他不可抗力之情事所致者,應自被資遣員工離職之日起三日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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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221-勞職業字第1010503133號函.png

資遣通報與預告期之計算圖.jpg

資料來源:新北市勞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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