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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中秋節」及「國慶日」應依法給假、給薪
 
「中秋節」(114年10月6日)及「國慶日」(114年10月10日)為國定假日,若該日為勞雇雙方原約定的工作日,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雇主應給予勞工休假,當日工資照給。
 
雇主如徵得勞工同意在中秋節及國慶日當天出勤,工資應加倍發給。
 
至於中秋節及國慶日如適逢勞工「例假」或「休息日」,雇主應於其他工作日給予勞工補假一天
 
補假當天性質即為國定假日,應給予勞工休假且工資照給,如補假當日有出勤,工資亦應加倍發給。
 
連假加班薪資這樣計算
 10/4、10/11(六)休息日應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規定給付加班費。
 10/5、10/12(日)例假日非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不得使勞工於例假出勤工作。
 10/6(一)、10/10(五)國定假日
 
1、勞工同意出勤,8小時以內者,雇主除了原本的工資之外,再加給1倍工資。
2、超過8小時部分,應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1項第1、2款規定給付加班費。
 
以上適用於事業單位如屬週一至週五為工作日、週六為休息日、週日為例假的出勤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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