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欲資遣勞工,HR知道需事先預告勞工,但「預告期間」應該如何計算才合法?
★ 範例:若勞工年資已2年2個月,那雇主應於20日前預告之。
假設4/1才通知勞工(因通知當日4/1不計,因可能08:00通知,也可能22:00才通知),故以通知之次日4/2起算第1日,依曆計算(不分平日or假日,就連續計算)20日,第20日為4/21,則4/21可為契約終止日(最後在職日、關係存續的最後一日,當日退保、工資結算)。
故雇主欲於4/21與勞工終止契約,則至遲應於4/1通知該勞工,而雙方關係將至4/21當日為止,工資與年資都結算至4/21、也將於當日退保。可參照勞動部109年10月29日勞動關2字第1090128292A號令(下圖)。
另外,4/21俗稱契約終止日,而4/22俗稱離職生效日。
● 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1項:
雇主依第11條或第13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3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於10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1年以上3年未滿者,於20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3年以上者,於30日前預告之。
※另外,還有一種叫「資遣通報」,其規定於《就業服務法》第33條,其目的與對象與上開「資遣預告」完全不同,
一般夥伴容易混淆與觸法,我們下回續說......
🎯黃柏欽老師・專注勞資領域 ∣ 勞資爭議・無往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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