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欲資遣勞工,若未依規定事先預告勞工時,應給付「預告工資」,那「預告工資」給付標準是?
※預告期間工資之給付標準,為「應預告期間之日數乘以一日工資」;其為計月者,該一日工資為契約終止前最近一個月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除以30所得之金額。但該金額低於平均工資者,以平均工資計給。
★ 範例:雇主欲於4/21終止契約時,勞工年資已2年2個月,應於20日前預告之:
若勞工最近一個月(3月)正常工時所得之工資為30,000元時,其一日工資為30,000元÷30=1,000元/日;但若前6個月內之平均工資為1,100元/日時,因取高者(1,100元/日)計;可參照勞動部109年10月29日勞動關2字第1090128292A號令(下圖)。
(1)若HR於4/21預告勞工,則需補發20日預告期間工資=20日×1,100元/日=22,000元。
(2)若HR於4/15通知勞工,則需補發14日預告期間工資=14日×1,100元/日=15,400元。
(3)若HR於4/01通知勞工,則無需補發預告期間工資=0元。
● 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3項:
雇主未依第1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黃柏欽老師・專注勞資領域 ∣ 勞資爭議・無往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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