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雙方為承攬關係時,企業即不受勞動法令之規定,即工資、工時、加保等強制規定;故...

Q1:企業與自然人成立「承攬關係」容易嗎?
A1:非常不容易!舉證責任都在企業。要小心、要謹慎。能避免則盡量避免。

Q2:我契約上寫「承攬契約」,雙方就屬「承攬關係」了嗎?
A2:不可能,想太多。若契約抬頭寫「承攬契約」,雙方就屬承攬關係這麼輕易的話,那天底下就不會有那麼多勞資爭議了。

 

所謂僱傭者,為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為他方服勞務,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民法第482條)
常見舉例:工廠作業員、公司行政人員、醫院護理師等。

所謂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民法第490條)
常見舉例:裝潢統包工程行、SOHO族(水電技師、翻譯員、課程講師等)

 

僱傭承攬二者主要區別在於:
(一)僱傭目的在於服勞務僱傭標的即為勞務本身承攬目的在於工作之完成,雖然完成工作亦需承攬人服勞務,但承攬之標的勞務結果服勞務僅為一種手段
(二)僱傭只要受僱人有服勞務不論有無完成一定工作,均能獲得報酬承攬人必須完成一定之工作,否則不得請求報酬
(三)僱傭關係具有從屬性,受僱人提供勞務,須聽從僱用人之指揮監督承攬重視工作之完成,其進行工作具有獨立性不受僱用人之指揮監督

 

僱傭關係內涵及認定,即一般學理上之勞動契約當事人之勞工,通常具有下列特徵:
(一)人格上從屬性:即勞工在雇主企業組織內,服從雇主權威,並有接受考核、訓練、懲戒或制裁之義務。
(二)親自履行:即勞工必須親自完成工作,不得使用代理人。
(三)經濟上從屬性:即勞工並非為自己之營業勞動,而是從屬於他人,為該他人之目的而勞動。
(四)組織上從屬性:即勞工納入雇主生產組織體系,並與同僚間居於分工合作狀態。

是判斷雇主與勞工間之契約性質時,應視其是否基於人格上、經濟上組織上從屬性而提供勞務等情加以判斷,不以提供勞務者所任職稱職位高低職務內容報酬多寡為區別之標準。又基於保護勞工之立場,一般就勞動契約關係之成立,均從寬認定只要有部分從屬性即足成立

 

🎯黃柏欽老師・專注勞資領域勞資爭議・無往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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