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雙方為承攬關係時,企業即不受勞動法令之規定,即無工資、工時、加保等強制規定;故...
Q1:企業與自然人成立「承攬關係」容易嗎?
A1:非常不容易!舉證責任都在企業。要小心、要謹慎。能避免則盡量避免。
Q2:我契約上寫「承攬契約」,雙方就屬「承攬關係」了嗎?
A2:不可能,想太多。若契約抬頭寫「承攬契約」,雙方就屬承攬關係,這麼輕易的話,那天底下就不會有那麼多勞資爭議了。
所謂僱傭者,為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為他方服勞務,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民法第482條)
常見舉例:工廠作業員、公司行政人員、醫院護理師等。
所謂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民法第490條)
常見舉例:裝潢統包工程行、SOHO族(水電技師、翻譯員、課程講師等)
僱傭與承攬二者主要區別在於:
(一)僱傭之目的在於服勞務,僱傭之標的即為勞務之本身;承攬之目的在於工作之完成,雖然完成工作亦需承攬人服勞務,但承攬之標的為勞務之結果,服勞務僅為一種手段。
(二)僱傭只要受僱人有服勞務,不論有無完成一定工作,均能獲得報酬;承攬人則必須完成一定之工作,否則不得請求報酬。
(三)僱傭關係具有從屬性,受僱人提供勞務,須聽從僱用人之指揮監督;承攬重視工作之完成,其進行工作具有獨立性,不受僱用人之指揮監督。
僱傭關係內涵及認定,即一般學理上之勞動契約當事人之勞工,通常具有下列特徵:
(一)人格上從屬性:即勞工在雇主企業組織內,服從雇主權威,並有接受考核、訓練、懲戒或制裁之義務。
(二)親自履行:即勞工必須親自完成工作,不得使用代理人。
(三)經濟上從屬性:即勞工並非為自己之營業勞動,而是從屬於他人,為該他人之目的而勞動。
(四)組織上從屬性:即勞工納入雇主生產組織體系,並與同僚間居於分工合作狀態。
是判斷雇主與勞工間之契約性質時,應視其是否基於人格上、經濟上及組織上從屬性而提供勞務等情加以判斷,不以提供勞務者所任職稱、職位高低、職務內容、報酬多寡為區別之標準。又基於保護勞工之立場,一般就勞動契約關係之成立,均從寬認定,只要有部分從屬性,即足成立。
🎯黃柏欽老師・專注勞資領域 ∣ 勞資爭議・無往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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