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12月19日北捷發生重大憾事,張姓兇嫌無差別攻擊,造成多人傷亡,令社會震驚。
1、鐵雄同學問:柏欽老師,因逢下班時間,路上的機車騎士、捷運站的乘客被傷害,是否屬災保法之上下班途中職業傷害?
2、珍珍同學接著問:柏欽老師,誠品書店中被傷害者,是否也同為災保法之職業傷害?
柏欽老師淺見如下:
1、鐵雄同學提問的「機車騎士、捷運乘客」,是災保法的職業傷害機率頗高,主因是勞動部89年的函釋,已有明示。
2、至於珍珍同學提問的「誠品書店中傷亡者」,若該員是下班後「去逛街」的話,因屬「非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而可能會被認定為非屬災保法之上下班途中職業傷害喔!
3、相關法令依據,彙整如下,供各位伙伴參酌:
3.1.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準則第4條第1項:「被保險人上、下班,於適當時間,從日常居、住處所往返勞動場所,或因 從事二份以上工作而往返於勞動場所間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 視為職業傷害。」第17條第1款:「被保險人於第四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之規定而有下 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視為職業傷害: 一、非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
3.2.勞動部89年01月19日(89)台勞保三字第0001872號函: 依據「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4條規定,被保險人上、下班,於適當時間,從日常居住處所往返就業場所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傷害,視為職業傷害。又依同準則第18條(今改為第17條)規定,被保險人如有非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及重大交通違規情事者,不得視為職業傷害。員工騎機車上班途中遭遇不明人士突擊殺傷,如附合上開規定,得請領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給付。惟應依個案事實情形予以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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