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4年12月19日北捷發生重大憾事,張姓兇嫌無差別攻擊,造成多人傷亡,令社會震驚。
1、鐵雄同學問:柏欽老師,因逢
下班時間,
路上的機車騎士、捷運站的乘客被傷害,是否屬
災保法之
上下班途中職業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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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員工出車禍了,說是通勤災害,現在家屬要來談補償…」電話另一端的聲音發顫,人資小美全身一震,手邊的午餐瞬間涼了。>她不是沒上過法令課,但當壓力來襲時,那些條文一點也派不上用場。
>主管只關心:「這公司要賠多少?」
>家屬情緒激動:「你們為什麼都沒保險?」
>保險公司則冷靜回應:「這不在給付範圍。」
這場災難,沒人教她怎麼應對。
實務上,每一場職災都是一場「勞基法 × 勞保 × 民法 × 保險條款」的交叉考驗,而每位HR與保險顧問,都是這場風險鍊中的關鍵角色。
【勞基法攻略 - 職災學堂】不是背法條的課,而是讓你真正搞懂:>職災怎麼認定?補償怎麼算?
>勞保、災保、團險、雇主責任險,怎麼搭配才有保障?
>災後第一時間,HR要做什麼、說什麼、寫什麼,才能保公司、護自己?
這是一場你上過,會說「我早該學會」的課。
也是一場你能站穩現場、贏得信任的課。
黃柏欽顧問 × 行政機關 × 法院角度 × 勞檢案例全解構。最系統、最實戰、最讓你安心的職災攻略課!黃柏欽勞基法攻略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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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災發生】後,企業應如何因應,成為一門顯學及應防範之一環。如:⚡️職災的判斷認定、通勤災害的處理、醫療補償的內容、原領工資補償的計算與期限、失能補償、喪葬費及死亡補償、職災門診單及住院單、災保傷病給付、災保失能給付、災保死亡給付、保險給付抵充補償金等等各種「職災類型」,一一逐步以「案例」、「解析」、「函釋」架構,來使夥伴們易懂、易學、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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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雇主經營工程業,所僱勞工林員於112年2月25日在事發地之A梀F區從事屋頂復原作業時,自離地高度約14公尺屋頂跌落地面,經救護車送往○○綜合醫院大甲院區急救,於同日15時45分許發生死亡之職業災害。案經勞動檢查處112年2月26日及3月2日對雇主實施勞動檢查,發現雇主未依規定給付林員之遺屬5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及40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共計新臺幣(以下同)213萬3,000元整(4萬7,400元*45個月),雇主僅給付29萬元之喪葬費,違反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4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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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知道,上下班途中 #闖紅燈 不得視為職業傷害(註1)! .
民事法院判決可參: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勞訴字第1號:依卷附系爭車禍事故之鑑定意見書記載:「原告駕駛普通重型機車,#行經閃光紅燈號誌路口,#支線道未讓幹線道先行,為肇事主因;訴外人周志宏駕駛自用小客車,行經閃光黃燈號誌路口,未減速慢行小心通過,為肇事次因」,可認原告 #並非「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18條第4款規定之 #闖紅燈 之不得視為職業傷害之情形,則應認系爭車禍事故 #屬於 本件 #職業災害。是被告上開抗辯,為無理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勞訴字第5號:按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18條第4款規定:「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違規 #闖紅燈」,係指闖越 #行車管制號誌 之 #紅色燈號,並 #不包括 #特種閃光號誌 之 #閃光紅燈。經查,有關系爭車禍之肇事責任,經交通部公路總局台中區監理所彰化縣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鑑定結果,認定該肇事地點路況為設有閃光號誌交岔路口(大排路閃黃,圳中巷閃紅),並認:「一盧坤助駕駛普通重型機車,行至閃紅號誌交岔路口,未減速接近,先停止於交岔路口前,讓幹道車優先通行,為肇事主因。二林特選駕駛自用小客車,行經閃黃號誌交岔路口,未減速接近,注意安全,小心通過,為肇事次因」,有該會鑑定意見書可憑,顯見原告之違規行為,#並非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18條第4款所規定之 #闖紅燈 之不得視為職業傷害之情形,仍 #應認 系爭車禍事故 #屬於 本件 #職業災害。
備註:1、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準則第17條第4款:「被保險人於第4條、...之規定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視為職業傷害:...四、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違規闖紅燈。...。」
2、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206條第5款「行車管制號誌各燈號顯示之意義如左:…五、圓形紅燈(一)車輛面對圓形紅燈表示禁止通行,不得超越停止線或進入路口。...。」、第211條「特種閃光號誌各燈號顯示之意義如下:…… 二、閃光紅燈表示『停車再開』,車輛應減速接近,先停止於交岔路口前,讓幹線道車優先通行後認為安全時,方得續行。 行車管制號誌之紅、黃色燈號得視需要改成閃光運轉,其顯示之意義與特種閃光號誌完全相同。」
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第1項第9款「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九、支線道車不讓幹線道車先行。少線道車不讓多線道車先行。車道數相同時,左方車不讓右方車先行。」、第53條第1項「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者,處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五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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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災的發生,若雇主「無」故意或過失的責任,則勞工仍可向雇主要求 #職災補償 金額。
職災的發生,若雇主「有」故意或過失的責任,則勞工可再向雇主要求 #損害賠償 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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