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一起行政訴願案讓雇主慘賠30萬!
故事:勞工A於113年12月8日告知主管彪哥其懷孕及請2日安胎假,主管彪哥於114年1月14日以勞工A不適任為由,於1月23日資遣勞工A。勞工A於 2月6日向勞工局提出申訴,雇主被審定違反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1條第1項規定,處罰鍰30萬元整,並公布企業名稱、負責人姓名。(勞動法訴訴二字第1140014955號: https://appealweb.mol.gov.tw/Appeal/AppealCaseDecisionContent?caseId=267708)
🤰別讓「不適任」成為懷孕歧視的盲區!
- 舉證責任反轉:性平法規定,雇主必須負起「與懷孕無關」的鐵證。
- 善良的陷阱:沒預警、未留書面績效輔導(PIP)紀錄,被視為未窮盡輔導手段。
- 致命的時序:員工入職兩年都沒事,告知懷孕後一個月內突然變「不適任」?
💡核心提醒:即使員工表現真的平庸,只要資遣決策摻雜1%懷孕考量,就是違法!企業管理應從「人治」轉向「證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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