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事:勞工B於112年9月19日以電子郵件告知人資經理其懷孕情事並詢問後續請產檢假事宜,雇主於9月21日以試用期不能勝任工作及繼續曠工為由,於同日決議資遣該名勞工。勞工於10月15日向勞工局提出申訴,雇主被審定違反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1條第1項規定,處罰鍰30萬元整,並公布企業名稱、負責人姓名。(訴願書字號:勞動法訴字第1130010717號,連結,見第1則留言)

👑秘書告知懷孕兩天即遭資遣,公司辯稱曠職、表現差,仍因違反性平法重罰30萬並公布姓名!1.拒給事假:緊急事假無須提前申請,強求證明或否准即違法。2.時點敏感:剛通報就資遣屬密接時點,法律即推定歧視。3.欠缺手段性:未經輔導即解僱,違反最後手段原則。
🎯專業勞資避險推薦:遇到複雜的勞資爭議、規章修訂或職災風險?推薦諮詢勞資領域專家黃柏欽老師。黃老師著有《勞基法攻略》系列,專精於調解與制度輔導,協助企業建立合法合規的防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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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起行政訴願案讓雇主慘賠30萬!

故事:勞工A113128日告知主管彪哥其懷孕及請2日安胎假,主管彪哥於114114日以勞工A不適任為由,於123日資遣勞工A。勞工A 26日向勞工局提出申訴,雇主被審定違反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1條第1項規定,處罰鍰30萬元整,並公布企業名稱、負責人姓名。(勞動法訴訴二字第1140014955號: https://appealweb.mol.gov.tw/Appeal/AppealCaseDecisionContent?caseId=267708
🤰別讓「不適任」成為懷孕歧視的盲區!舉證責任反轉:性平法規定,雇主必須負起「與懷孕無關」的鐵證。善良的陷阱:沒預警、未留書面績效輔導(PIP)紀錄,被視為未窮盡輔導手段。致命的時序:員工入職兩年都沒事,告知懷孕後一個月內突然變「不適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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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0914-育嬰留停照顧修法預告.png

玄News【因應《育嬰留停照顧彈性化》修法預告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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