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故事:勞工B於112年9月19日以電子郵件告知人資經理其懷孕情事並詢問後續請產檢假事宜,雇主於9月21日以試用期不能勝任工作及繼續曠工為由,於同日決議資遣該名勞工。勞工於10月15日向勞工局提出申訴,雇主被審定違反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1條第1項規定,處罰鍰30萬元整,並公布企業名稱、負責人姓名。(訴願書字號:勞動法訴字第1130010717號,連結,見第1則留言)
👑秘書告知懷孕兩天即遭資遣,公司辯稱曠職、表現差,仍因違反性平法重罰30萬並公布姓名!
1.拒給事假:緊急事假無須提前申請,強求證明或否准即違法。
2.時點敏感:剛通報就資遣屬密接時點,法律即推定歧視。
3.欠缺手段性:未經輔導即解僱,違反最後手段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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