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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許多伙伴私訊問:「5、6月期間,勞工(家長)一直請防疫照顧假,照顧停課之國小學童,已連續請4、5週,且雇主不得拒絕!

還問了句:「那7月1日暑假開始,該勞工仍可繼續請防疫照顧假嗎?要一直請到9月開學嗎?雇主仍不得拒絕嗎?」

🤵‍♂️我回答:「當然不是」,理由解析如下:

防疫照顧假的依據、要件與原則如下(註1)、(註2)、(註3),可知,前提應為「因縣市政府宣布停課暫停實體課程

重點1:然今7月1日起,國小學童已放暑假無停課之必要,故家長不能再以國小停課為由,要請防疫照顧假

重點2:且7月1日起,皆已恢復實體課程,故有送去安親班的家長,也不能再以安親班停課為由,要請防疫照顧假;至於暑假安親班上課期間,倘又因同班同學確診,安親班自主應變停課3天,這3天家長就才可再以安親班停課為由,再請防疫照顧假了。

 

(註1)依據:為校園疫情控制需要,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依據災害防救法第30條第1項第11款(111年6月14日前為第31條),解釋得以防疫照顧假作為防疫所需之特別應變措施。

(註2)要件:全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公私立幼兒園、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短期補習班各類教育機構,倘因縣市政府宣布停課預防性停課、改採線上教學暫停延期辦理各類活動、或各類為因應疫情而採取之措施者,如COVID疫苗接種等,於前項情形期間,家長如有親自照顧學童之需求,各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得宣布家長申請防疫照顧假

(註3)原則:

1.「12歲以下(意即未滿13歲)之學童」或「國民中學、高級中等學校、五專一、二、三年級持有身心障礙證明子女」之需求者,家長其中一人得申請防疫照顧假

2.前述家長,包括父母、養父母、監護人其他日常實際照顧兒童之人(如爺爺、奶奶等)。

3.雇主應予准假,且不得視為曠工強迫以事假其他假別處理,亦不得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予不利之處分未強制雇主應付薪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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