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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黃柏欽顧問親⾃編撰之「職業災害寶典」講義(法令、細則、函釋、勞檢案例),絕對值得!
案例:雇主經營工程業,所僱勞工林員於112年2月25日在事發地之A梀F區從事屋頂復原作業時,自離地高度約14公尺屋頂跌落地面,經救護車送往○○綜合醫院大甲院區急救,於同日15時45分許發生死亡之職業災害。案經勞動檢查處112年2月26日及3月2日對雇主實施勞動檢查,發現雇主未依規定給付林員之遺屬5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及40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共計新臺幣(以下同)213萬3,000元整(4萬7,400元*45個月),雇主僅給付29萬元之喪葬費,違反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4款規定。
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4款規定:「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下列規定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四、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雇主除給與5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外,並應一次給與其遺屬40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33條規定:「雇主依本法第59條第4款給與勞工之喪葬費應於死亡後3日內,死亡補償應於死亡後15日內給付。」
1、雇主解釋意旨:勞工林員未婚,僅兄弟姐姊妹林○等4人,雇主於112年3月3日已支付喪葬費29萬元予林○收受,另於112年6月19日在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時,已同意給予45個月之勞保喪葬、死亡給付及喪葬費等合計300萬元,已超過依法應給付之補償金,林員之兄弟姊妹竟予拒絕,致使調解不成立。雇主亟願依法給予補償金,僅因遺屬拒絕受領,致迄今未能給付等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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