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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倘勞工「無權拒絕」(一定要參與討論或立即處理)、不即時處理會發生「重大損害」,則屬加班。
2、倘勞工可不參與討論,不即時處理也沒關係,訊息已讀不回也沒關係,則非屬加班。
勞工若於工作場域外應雇主要求提供勞務,勞工可自行記錄工作的起迄時間,輔以對話、通訊紀錄或完成文件交付紀錄等佐證,送交雇主補登載工作時數,雇主應依法補登工時並給付工資(含延時工資或休假日出勤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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