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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624-疫情期間之普通傷病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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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勞工請假規則規定,普通傷病假分為「未住院傷病假」(1年內不得超過30日)及「住院傷病假」(2年內合計不得超過1年),確診隔離治療期間,如依前開規定,僅能請「未住院」之病假,該病假天數恐不敷使用。考量此情況是為配合防疫要求,因此,勞動部於111年5月5日特別發布解釋令,凡是確診勞工於隔離治療期間普通傷病假者,請假的日數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且不得因此扣發全勤奬金。(註1:勞動部新聞稿)

2.另在等待醫師評估確認快篩陽性結果及PCR檢測結果的期間,勞工因此無法出勤,必須請假。考量此情況亦為配合指揮中心防疫措施,宜為一致性處理,因此勞動部再於111年6月10日發布解釋令,上開放寬解釋規定辦理。(註2:勞動部新聞稿)

3.最後,解隔後之自主健康管理期間,勞工如仍身體不適欲請普通傷病假,因已結束居家照護,故以未住院傷病假計算(1年內不得超過30日),因勞動部尚未放寬解釋規定,故回歸平時普通傷病假辦理。(註3:勞動部QA)

 

依據:勞動部解釋令:111年5月5日勞動條2字第1110140434號令、111年5月5日勞動條3字第1110140411號令、111年6月10日勞動條2字第1110140585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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