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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0304-勞基法59遺屬拒領補償金

案例:雇主經營工程業,所僱勞工林員於112年2月25日在事發地之A梀F區從事屋頂復原作業時,自離地高度約14公尺屋頂跌落地面,經救護車送往○○綜合醫院大甲院區急救,於同日15時45分許發生死亡之職業災害。案經勞動檢查處112年2月26日及3月2日對雇主實施勞動檢查,發現雇主未依規定給付林員之遺屬5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及40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共計新臺幣(以下同)213萬3,000元整(4萬7,400元*45個月),雇主僅給付29萬元之喪葬費,違反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4款規定。

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4款規定:「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下列規定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四、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雇主除給與5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外,並一次給與其遺屬40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33條規定:「雇主依本法第59條第4款給與勞工之喪葬費應於死亡後3日內,死亡補償應於死亡後15日內給付。」

 

1、雇主解釋意旨:勞工林員未婚,僅兄弟姐姊妹林○等4人,雇主於112年3月3日已支付喪葬費29萬元予林○收受,另於112年6月19日在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時,已同意給予45個月之勞保喪葬、死亡給付及喪葬費等合計300萬元,已超過依法應給付之補償金,林員之兄弟姊妹竟予拒絕,致使調解不成立雇主亟願依法給予補償金,僅因遺屬拒絕受領,致迄今未能給付等語。

2、勞工局答辯意旨:林員於112年2月25日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雇主於行政訴願時方提出於112年3月3日給付遺屬喪葬費29萬元之收據,且迄至112年7月11日通知陳述意見仍未給付遺屬死亡補償等語。

3、勞動部訴願會決定:雖雇主為如前開意旨之主張。惟查,勞動基準法第59條之補償規定,係為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之特別規定,使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時,特課予雇主無過失之責任,林員既為雇主所僱勞工,於執行職務時發生墜落死亡之職業災害,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對職業災害致死勞工遺屬補償,雇主迄至勞工局112年8月8日裁處及至112年8月29日提起訴願時,均未給付。至雇主主張遺屬拒絕受領補償乙節,雇主為依法履行補償義務,亦可依法辦理提存或郵寄匯票,以避免未給付之情事發生。雇主所訴,尚不足採。則原處分以雇主違反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4款之規定,爰依同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及第80條之1第1項之規定,處雇主人法定罰鍰最低額○萬元整,並公布訴願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於法並無不合。

4、黃柏欽老師建議:勞基法第59條第4項,對於死亡補償之規定,並非待勞工申請雇主才需給與,而是「」於期限前一次給與,「應」是強制性之規定。所以,縱使遺屬拒絕受領補償(可能對金額不滿意、可能有其他理由等等),雇主仍應窮其一切所能,如去法院辦理提存或去郵局郵寄匯票,甚至請勞工局協助幫忙溝通,都是可行的方法。絕不可自以為「遺屬拒絕、不拿」為由,而置之不理,最終,反被勞工局認定違法而被裁處。

案例來源:勞動部113年1月26日勞動法訴字第1120018021號訴願決定書。

黃柏欽老師LINE:@blx7002q  網址:https://linktr.ee/proch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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