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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第3條之「廟公為何也適用勞基法」

照片來源 三立新聞網 https://reurl.cc/eLeLGb

甲乙雙方是否屬勞雇關係(是否為勞動契約?適用勞基法?),不以是否為營利單位為判斷,而應以行業別的適用與否」及「雙方從屬性的高低程度」來論定,缺一不可;而以一般自我通念而論。

套到新聞實例廟公是否適用勞基法?廟公廟宇是否為勞雇關係,要看二要件

一、「行業別的適用與否」:依勞基法第3條及其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
廟宇是否為適用勞基法之行業?依改制前勞委會98年9月8日以勞動1字第0980130696號公告:「公告傳教機構僱用之勞工,自99年1月1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次依改制前勞委會98年10月1日勞動1字第0980085726號函釋「所謂傳教機構,依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規定,係指凡設有主持人,並備經典、法物、經常供公眾從事宗教儀式宗教活動寺、廟、堂、壇、庵、觀、院等均屬之。」

二、「雙方從屬性的高低程度」:
(一)人格從屬性,即受僱人在雇主企業組織內,服從雇主權威,並有接受懲戒或制裁之義務。(二)親自履行,不得使用代理人。(三)經濟上從屬性,即受僱人並不是為自己之營業勞動而是從屬於他人,為該他人之目的而勞動。(四)組織上從屬性,即納入雇主生產組織體系,並與同僚間居於分工合作狀態。

三、綜上足見,廟宇自99年1月1日起適用勞基法,倘廟公廟宇間之從屬性甚高,那廟宇就會變成勞基法中的雇主,應該遵守勞基法之規定。本案不是特例,而已是常態,只是常被一般民眾誤會解釋而已。我們常常忽略法令之規定,誤以吾人之生活經驗、一般常識來判斷「我適不適用勞基法?」等事,本案廟公年資僅7年8個月,即成功求償69萬元,各企業之事業單位,不可不慎。

四、相關判決有: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勞訴字第27號(本案新聞判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勞訴字第27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6年度勞上字第19號民事判決、勞動部勞動法訴字第1070007257號訴願決定、勞動法訴二字第1110017709號訴願決定

黃柏欽老師LINE:@blx7002q  網址:https://linktr.ee/proch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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