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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處:#勞基法攻略-黃柏欽,FB粉絲專頁:reurl.cc/ObVKVR
228連假已過,逢3/5或3/10一般發薪日,爆出了一些議題【月薪制,每週固定休(六)(日)者,勞工自請離職,#離職日自壓2月25日(五)時,#還可以要求(六)(日)(一)的工資嗎?】

月薪制者,「#關係存續到哪、#工資給付到哪」,也就是說「勞雇關係何時終止,雇主就僅需給付到何時」。本案倘是勞工自行決定至2/25離職(關係終止),那雇主就僅需給付到2/25,無須再給付2/26、27、28的工資。

「當週做滿5天,就要給(六)(日)的錢?」,引述「勞基法第39條」一例一休應工資照給之規定,小編們敬表尊重。


奉勸人資伙伴,如遇到勞工離職單上寫「2/25(五)」時,建議多個心眼、#問一下勞工的真意,是否是想到2/28?若是,#就請勞工自行更改離職日期。
不要認為「是勞工自己說要到2/25」,沒錯,這點雇主是贏了。但,勞工若氣不過,因自己不懂而少了3日工資與全勤獎金,#有無可能去勞工局提起爭議(與更多訴求),各位光應付主管機關的成本,就遠大於這3日工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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