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死亡,勞工能否請「喪假」之疑義:
在下淺見認為『勞工可以請喪假』,分析理由如下,供參:
一、該勞工其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為「天然血親」,故依《勞工請假規則》第3條,仍應屬『兄弟姐妹』,應給喪假3日。
二、尚無勞動部函釋可依。
三、可參照公務員或聘僱人員的函釋或規則。
3.1.銓敘部76.7.29.(76)臺華典三字第100606號函
3.2.憲兵司令部營運中心(營站)聘雇人員工作規則第69條
四、(111.5.13新增)勞動部111年5月11日電子郵件回覆:「一、查勞工請假規則第3條規定,兄弟姐妹喪亡者,給予喪假3日,工資照給。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全血緣及半血緣(同父異母、同母異父)之兄弟姐妹在內。」
備註:
(1)勞工請假規則第3條:「勞工喪假依左列規定: 一、父母、養父母、繼父母、配偶喪亡者,給予喪假八日,工資照給。二、祖父母、子女、配偶之父母、配偶之養父母或繼父母喪亡者,給予喪假六日,工資照給。三、曾祖父母、兄弟姊妹、配偶之祖父母喪亡者,給予喪假三日,工資照給。」
(2)銓敘部76.7.29.(76)臺華典三字第100606號函:「要旨:離異後再婚所生同父(母)異母(父)之兄弟姊妹死亡者,可否核給喪假。」「本文:依照我國社會習俗,同一父母所生之子女間,同父(母)異母(父)所生之子女間,及養父母所生之子女與其養子女間,均成立兄弟姊妹之關係,且依民法親等之計,均屬二親等之血親,是以,同父(母)異母(父)所生之子女間及養父母所生之子女,與其養子女間之兄弟姊妹死亡者,同意依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三條第一項五款「兄弟姊妹死亡者,給喪假三日」之規定,核給喪假。」
(3)憲兵司令部營運中心(營站)聘雇人員工作規則第69條:「聘雇人員喪假依下列規定:一、父母、養父母、繼父母、祖父母、曾祖父母、子女、孫子女、曾孫子女、外祖父母、外孫子女、外曾孫子女、配偶或配偶之祖父母、父母、養父母、繼父母喪亡者,給假10日。二、兄弟姊妹(含同父異母、同母異父及養父母所生)喪亡者,給予喪假三日。 前項喪假可分次申請,但應於百日內請畢,喪假期間薪資照給。 各單位主官(管)對「請假人與喪亡對象之關係係難以認定時」得要求請假人提供足資證明之文件。」
(4)勞動部111年5月11日電子郵件回覆:(111.5.13新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