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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我們口語說的「加班」,跟勞動基準法第32條的「延長工時」有完全一樣嗎?
為何「延長工時」這麼重要,因為,它卡到程序、它卡到上限、它又有彈性及例外......,不可不注意!
1.定義:①超8、超40、超變形之部分。②休息日工作之時間。(勞基法細則第20-1條)
2.程序:有工會者,經工會同意;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勞基法第32條第1項)
3.原則:①延長工時+正常工時,一日12小時;②延長工時,一個月46小時。(勞基法第32條第2項)。註:所謂「一個月」,未限以月之始日起算(ex:上月26日至本月25日亦可)。
4.彈性:延長工時,一個月54小時,每三個月仍138小時(勞基法第32條第2項但書);勞工30人以上, 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勞基法第32條第3項)。註:每三個月:以每連續三個月為一週期,依曆計算。
5.例外: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不受一日12 小時、一個月46小時之限額。但應於延長開始後24小時內通知工會;無工會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雇主應於事後補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至少12小時) (勞基法第32條第4項) 。
六.「不計入」者有: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工作②違法例假工作8小時內③休假日(休假及特別休假)工作④優於法定工時內工作⑤工作日逢天然災害發生時(後)出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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