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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因應各行各業不同之營運型態,合理放寬工時彈性,於85年12月27日增訂「4週彈性工時」,於91年12月25日修正「2週彈性工時」、增訂「8週彈性工時」規定。
使用變形工時之優點有二:
一、 「每日正常工時」之調整:二週及四週彈性工時,可在正常工時總數維持不變的情況下(二週正常工時為40小時×2週=80小時、四週正常工時為40小時×4週=160小時),將「每日正常工時」由一般的8小時調整為10小時(超過10小時才需給付加班費),故會有「空班日」之產生。
二、「一例一休」之調整:可在一例一休總數維持不變的情況下(二週一例一休為2日×2週=4日、八週一例一休為2日×8週=16日、四週一例一休為2日×4週=8日),將「例假或休息日」做集中性或分散性的調整。
更多詳細內容,可閱讀《勞基法攻略-工時傳2版》第63頁~88頁,有更多圖表與案例解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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